发布时间:2018-07-11
盐田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为调动全区各业余训练单位及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为区争取荣誉,为省、市培养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代表我区参加各级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工作人员。
(二)为省、市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教练员。
二、奖励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各级比赛的竞赛规程和有关规定,比赛作风端正,顽强拼搏,奋力进取,体现出我区运动员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二)在市级以上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工作人员。
三、奖励标准
(一)名次奖。
1.省运会:金牌5000元,银牌2000元,铜牌1500元,4—8名500元。
2.市运会:金牌3000元,银牌1500元,铜牌1000元,4—8名500元。
3.省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金牌2000元,银牌1000元,铜牌500元,4—8名200元。
4.市青少年锦标赛:金牌1000元,银牌500元,铜牌300元,4—6名200元。
(二)输送奖。
向市级队伍输送一名队员,奖励输送教练2000元;向省级队伍输送一名队员,奖励输送教练5000元。
(三)贡献奖。
盐田籍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城运会等综合赛事上取得优异成绩,由区体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专题向区政府申请奖励,并参照市里相关标准执行。
四、运动员奖励原则
(一)获奖运动员按每次每项获奖累计计发奖金。
(二)已输送到省、市运动队的运动员,代表我区参加市运会及市青少年锦标赛获奖,按本区运动员标准核发。
(三)集体项目、团体项目,主力队员按标准的70%给予奖励,其他队员按标准的30%给予奖励(人数以竞赛规程中规定的人数为准)。
五、教练员奖励原则
(一)获得单项金牌的直接培养教练员,按标准的100%累计奖励,金牌以后的其余名次按标准的30%奖励;获得第二名以后名次的,最高名次按标准的100%奖励,其余名次按标准的30%奖励;如带队教练有多名,由体育部门根据各教练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直接培养教练占奖金的60%,其他教练在40%的额度内分配)。
(二)获得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名次的直接带队教练员,按照标准的200%计发;如带队教练有多名,由体育部门根据各教练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直接培养教练占奖金的60%,其他教练在40%的额度内分配)。
(三)教练员向上级运动队输送运动员可获得输送奖。直接培养教练员,按实奖励;如带队教练有多名,由体育部门根据各教练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直接培养教练占奖金的60%,其他教练在40%的额度内分配)。
六、工作人员奖励原则
从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中提取10%,用于奖励为运动队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领队、医疗和科研人员。具体如下:
(一)领队(含副领队)所获奖金与所带项目运动员成绩挂钩,奖金总额不超过所带项目获金、银、铜牌运动员个人奖金的平均数。若领队(或副领队)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只能按照其中一个项目领取奖金,不重复计发奖金。
(二)医疗和科研人员指为运动员身体保健和康复以及日常训练提供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按照获奖运动员人数的10%核定奖励人数,具体发放标准由区文体局按照贡献大小会同运动队研究制定奖励方案,报区财政局备案。
以上各种奖励由获奖人员所在单位申报,经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审批,所需经费在区财政列支。
七、其他
(一)残疾运动员奖励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盐田区体育系统参加各类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深盐府〔2003〕1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区文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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